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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三司会审(詹明江自己也是目瞪口呆)
之后的几天,蔡思瑾都在埋头收集、整理辛享宁之前交给他的历年材料。
简直做到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地步。
与他之前备战科举也差不了多少了。
按理说科举知识和实务知识是差距很大的,一般的人并不能在科举或者庶吉士散馆考试后就极快地接手具体实务工作,因为现实之中的各种情况和法律规定太复杂了,不是那些毛头进士或者庶吉士们能轻易上手、轻易应对的。
但是蔡思瑾就不一样。
蔡思瑾前世虽然没有在刑部待过,但是也曾经做过地方官,审理过不少民事案件,以及刑事的初审案件,对于大晏朝的<大晏律例>十分了解,还对大晏朝的令、格、式也很了解。
这里就要先说一说大晏朝的法律渊源,大家才能明白审案这件事到底有多难。
大燕朝的法律渊源一般来自于四类,简称“律、令、格、式”
。
第一类所称的“律”
指的就是<大晏律例>,这是大晏朝一部完整、成文的法律规定,是一定要遵守的,全国通行。
不论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在做事的时候,都必须遵守它,它的效力也是最高,其他规定如果与他相抵触,肯定要修改其他规定的。
第二类所称的“令”
,指的就是大晏朝一段时间就会颁布的一些规章、法令,有些是皇上签发的,有些由内阁直接签发,有些却是六部衙门自己就能签发,鱼龙混杂,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第三类被称作“格”
。
主要是皇帝对某些问题的批示。
如果皇帝认为对某一类事情、某一类案件应当以同样的标准办理,就会将那一个自己批示过的“格”
上升成“永格”
。
在县令、刑部官员等司法官员办案的时候,一般的“格”
是不需要遵守的,只需要遵守“永格”
即可。
最后一类被称作“式”
,也就是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虽然比较简单,但是记忆也是一个大问题,需要的时候虽然可以现时再去翻阅,但是就怕记忆不熟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
这样的“式”
虽然简单,但也是绝对不容出错的。
新任县令、刑部官员、大理寺官员、御史台会审司等各司官员也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学习,否则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大晏律例>虽然每个学子都会进行学习,但是其他的“令、格、式”
都是新任官员需要学习的事项。
因为在他们十多年的科举学习生涯当中,是绝对不会进行这方面的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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